- 度量衡管理:对使用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具或者私自更改度量衡标准的行为予以惩处,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社会秩序与风俗方面
- 赌博与宿娼:严厉禁止赌博行为,对参与赌博者及开设赌场者处以不同程度的笞刑、杖刑或徒刑等。同时,对宿娼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 服饰与礼仪规范:对不同社会阶层的服饰穿着、礼仪规范等做了详细规定,严禁僭越等级制度的行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司法与诉讼程序方面
- 证据制度:明确了各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认定标准,如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审判期限: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期限做出了规定,要求司法官员在规定时间内审结案件,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拖延不决。
军事与国防方面
- 军人逃亡:对军人逃亡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 兵器管理:严格规范兵器的制造、保管和使用,严禁私自制造、贩卖或藏匿兵器,以防止兵器流入民间,危害社会治安。
刑罚加重方面
- 徒刑和流刑加罚杖刑:徒刑一年加罚杖刑六十,一年半加罚杖刑七十,每增加半年徒刑,杖刑以十为单位递增,直至徒刑三年杖一百;三等流刑均要加罚杖刑一百。
- 增设充军刑:成为法定刑之一,规定充军刑的条文有四十六条且在实践中广泛使用,有终身充军和永远充军之分。
- 规定刺字与枷号刑:刺字刑多有规定,如“坚守自盗仓库钱粮”“白昼抢夺”等条文中均有刺字要求;枷号刑是一种附加刑。
加重对特定犯罪的惩处
- 严惩“十恶”罪:对“十恶”罪实行再加重处罚原则,除“五刑”外,凌迟处死成为对谋反及大逆等罪的法定刑。还降低了部分“十恶”罪的犯罪成立条件或扩充了罪名内容,扩大了惩罚范围。
- 重典治吏:专设《受赃》一篇,包括《官吏受财》《坐赃致罪》等十一条,对官员贪墨行为的量刑比《唐律》重,对官员渎职行为的处罚也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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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朝《大明律》的创造者主要有以下几位:
李善长
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余人为“议律官”一道参纂,同年十二月二日,《大明律》草创成书。
刘惟谦
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诏令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由刘惟谦、宋濂领衔上表刊布 。
宋濂
洪武六年(1373年)奉敕与刘惟谦一道勘修《大明律》 。
胡惟庸、汪广洋
洪武九年(1376年)十月,朱元璋诏令时任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再行勘修《大明律》 。
朱元璋
朱元璋作为明朝开国皇帝,对《大明律》的制定起到了关键的推动和主导作用。他提出了“立国之初,先正纲纪”“刑乱国,用重典”“明礼导民,明刑弼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等一系列立法指导思想,并多次对律文进行裁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