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章 中央集权(中)

在刘禅所推行的治国方略中,他倡导外儒内法,将依法治国理念贯穿始终。

为此,在汉律疏议中有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胆敢贪赃枉法的官员,其所犯下的经济犯罪被统称为“赃罪”,必须受到严厉惩处。

与此同时,还有一类非职务犯罪则被定义为“私罪”,同样也有细致的处罚条例。

针对那些犯有严重赃罪和私罪的官员,即使在接受惩处后按照法律条文可以通过正常程序重新获得官职,但也绝不允许他们直接担任诸如亲民官之类的重要职位。

而且,若是曾经因民事纠纷而受过处分的官员,那么他们这辈子都别想再当上亲民长官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刘禅极力主张废除察举制度,但是走人情举荐为官的风气自古有之,并且将一直持续存在。

人的名树的影,一个人的名声自然也是任官的重要参考,刘禅当然也认可名声考察的必要性。

因此,平日里官员们的为官政绩以及在社会上的声望便成为了任命县级长官时不可或缺的参考条件。

如果某位官员表现不佳,想要得到升迁所需的推荐信恐怕会难如登天。

刘禅深知要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至关重要。

刘禅通过强化中央对县级领导的任免约束,极大程度强化了朝廷对地方的管理渗透力度。

在这一政策下,县级长官原则上均需统一由中央选派。

具体而言,这项工作主要交由吏部四选来负责。

其任用程序堪称严密且繁杂,每一个环节都经过精心设计,以确保所选官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品德胜任相应职务。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对于少数官阶较高的职位,则由丞相府进行特别任命,这种方式被称为“堂除”。

如此一来,可以更好地选拔出那些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高级人才担任关键岗位。

这些任官原则的实施,无疑带来了诸多积极影响。